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制度,规范印章日常使用、管理,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根据上级有关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级印章的管理、使用,全校行政印章的刻制,监督指导学校各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。
二、印章刻制
第三条 学校行政印章和党委印章由上级机关批准后刻制。
第四条 校属各行政单位需要刻制印章,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安排刻制。
第五条 印章必须在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刻制。
第六条 各行政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公章。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,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
三、印章的使用
第七条 学校行政印章、党委印章、校领导个人章、手章均属于公务章,是行使职务的标志,具有权威性。各行政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印的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没有法律效力,不能对外使用。
第八条 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续,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使用印章。各单位使用校级印章,须遵照印章使用流程,填写用印申请表,手续完备方可加印。办理用印手续必须是本单位在编人员,凡手续不齐和不符合规定者,校长办公室一概不予受理。
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毕业(结业、进修)证书、学位证、肄业证书、聘任证书、工作证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,匀须由有关单位造册并填写用印申请表,经单位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签字后,由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加盖校级印章,并将名册一份留存归档。
学生需学校开具在读证明、学历证明、毕业证明、出国证明等,须使用学生处制定的统一模板并由学生处审核后,方可用印。
第十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各种公文、公函、重要申请须填写用印申请表,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,方可用印。
第十一条 各单位人员因公外出、参加学术活动,或因私探亲、旅游,如需使用校级印章,须填写用印申请表,手续完备方可用印。
各单位人员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,应经人事处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,方可用印。除此以外的其他证明、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用印申请表后,方可盖章。
第十二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、协议书等,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,方可加印。各单位的一般性合同,须经各单位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签字后,方可加印。
第十三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凭证,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,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,经批准开出的空白凭证,要编号登记、签领,使用者要妥善保管,未使用者必须交回。
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使用印章时要认真检查批准手续是否完备,并保存留档。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进行,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。
四、印章的保管和缴销
第十五条 公章管理实施专人负责制。校级行政公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;各单位公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,未经批准,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。公章需临时交接时,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。
第十六条 各单位更换印章时,由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并提出申请,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新印章。公章印模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后,方可启用新印章,原印章交予档案室统一销毁。
第十七条 如单位被撤销,应将印章交予校长办公室,经档案室统一归档。
第十八条 印章丢失,经声明作废并报校长办公室同意后,重新申请刻制。
第十九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加锁的抽屉内或保险柜内,用完印章后即时放回原位锁好,不能将印章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的抽屉、保险柜内。
第二十条 印章应保持清洁,印面字迹清晰、印泥颜色纯正,加盖时应注意位置端正。
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,确需携带印章外出,须经印章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,校领导同意后,填写《印章外带申请表》并制定专人携带保管。
五、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2015年印发的《郑州科技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郑科[2015]X号)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印章管理要求,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